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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卖房赚钱怎样计算年所得
录入时间:2007-01-05
问:近日沪深股市又创新高,但如果炒股赚的钱加上其他收入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2007年1月~3月须自行申报纳税,可是,炒股怎样算是盈,怎样算是亏?
答: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股票转让所得”等六项所得的计算口径进一步予以统一。
被特别明确统一计算口径的这六项所得分别是: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股票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专门明确六项所得的计算口径,是因为纳税人对此疑惑较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申报就属于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股票所得:按年度盈亏相加计算。对于股市投资者来说,去年亏今年赚、今天赚明天亏是常事。又由于交易火爆,股民买卖极为频繁,一年的对账单不下数十页。《通知》此次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为:“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转让房屋:应换算为应税所得率。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计算口径,《通知》明确:“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跨年度收入:算取得年度所得。此外,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口径,《通知》则明确,不得减除纳税人缴纳的与此相关的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通知》明确六项所得的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计算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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