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列支,是否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录入时间:2006-11-14
问:个人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列支,是否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个人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列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其不属于生活补助费的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按照《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扣除的为“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即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
例如,王某工资5500元,本月个人应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500元,这部分款项缴纳给社会保障机构后,由企业负责报销,则实际当月王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1900(3500+500-500-1600)元,而非1400(5500-500-1600)元。
上一篇: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个人股权转让违约金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