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我单位食堂人员的工资从福利费中支付,是否也在计税工资中扣除?
录入时间:2006-10-10
我单位食堂人员的工资从福利费中支付,是否也在计税工资中扣除?
答:财税字[1999]258号:“企业在列支工资基数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人员工资基数:
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②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③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食堂人员的工资已从福利费中支付,也就是说,福利费不超过企业计税工资的14%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如果,再从计税工资中扣除,就相当于扣了两次,因此,食堂人员的工资不可以在计税工资中扣除。
上一篇:
专业人士指点:企业外籍员工申报个税巧打时间差
下一篇: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