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同是捐赠,为什么免税不相同?
录入时间:2006-09-25
问:北京市宣武区的一位残疾人,2001年4月,购买北京电脑体育彩票,取得中奖收入12.5万元。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他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1万元.还通过《北京晚报》向残疾人李某捐赠1万元。他向税务机关申请捐赠免税4000元,但税务机关只给他办理免税2000元,并说:“通过《北京晚报》向残疾人李某个人捐赠的1万元,不符合捐赠免税的条件,不予免税。”请问同是1万元捐赠,为什么免税不相同?
答:首先,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按20%的税率全部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规定又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税法第六条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企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组织。国家机关是指区(县)政府及以上国家机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他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的1万元,符合捐赠免税标准,可申请免税2000元;而通过《北京晚报》向残疾人李某个人捐赠的1万元,不符合捐赠免税标准,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享受捐赠免税。
上一篇:
承租方在缴纳租金时,扣缴出租方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可以吗?
下一篇:
单位发放礼品,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