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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取手续费如何进行处理?
录入时间:2006-09-25
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取手续费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该部分手续费如果奖励给个人,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19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只有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才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2001年国税发[2001]31号的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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