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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股东增加的净资产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9-21
问:我公司为股份制企业,因经营需要进行增资扩股,对原资产进行评估后,将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并转增实收资本。请问对个人股东增加的净资产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你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相当于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你公司代扣代缴。而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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