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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雇员营销收入如何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6-07-25
问:某保险公司职工王枫,每月工资3000元,同时兼营保险营销业务,没月争取一名投保者,交纳保费5000元,提成15%即750元。其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因王枫是贵单位职工,其取得的与任职有关收入应当全部做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月的应税收入应该按3750元计算。贵单位所说的代理费应该就是代理手续费,按照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给单位代理人的手续费,在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在推销寿险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可以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文件,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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