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计入福利费的基本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6-29
问: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列入“应付福利费”中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有何最新依据?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列入“应付福利费”中,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今年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予以了明确,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4、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明确了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做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对于补充医疗保险款超过税收规定标准的部分也可在纳税调减项目中列示。这样就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一篇:
生育晚育津贴应交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取得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