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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房地产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给予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房地产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的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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