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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借款的股东是否可以参与分红?
录入时间:2006-02-23
问:总公司属其它有限公司,由三个股东入股成立,后来其中一个股东向总公司借款成立分公司,请问该股东能否在总公司分红?
答:你所提问题不属于直接的税收问题,建议查阅《公司法》财务会计等有关规定。但是若该股东为个人股东,且从总公司的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应视为企业对该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若该股东为企业股东,其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其持有的比例进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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