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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分配的利润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11-04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公司要对以前年度的利润进行分配,分配后投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收益后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单位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依法补税。(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国税发[1994]229号文解释: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差异问题的处理)。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如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中方个人取得的收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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