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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别在不同的公司支取可降低个人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5-11-02
问:我们是外商独资企业,有几家关联企业,都是一个老板投资的,我们做的事情包括这几家公司的业务,尤其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了这几家公司。请问我们能否把一个员工的工资分解到几家公司,然后分别纳税,比如我的工资是3000元,能否在甲公司拿2000工资,乙公司拿1000工资?(这样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1994-03-31)第三条第(一)项“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之规定,你单位可将工资分解在几家公司分别支付。但是,采用这种分别支付工资的方式的,并不存在所谓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为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应当在年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依据,仍然是你单位支付员工全部月工资所应当适用之税率。因此,期望通过分解工资的办法来降低所谓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税法上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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