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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钱不还视同红利分配
录入时间:2005-09-20
股东张先生在2003年10月份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30万元用于其他经营, 一直未归还。为此,税务部门责令张先生补缴了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张先生非常疑 惑:难道从自己投资的公司借钱还要缴税? 答: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借款期超过12个月,且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 还,又未用于该股份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 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张先生的情况,2003年10月份他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30万元,到 2004年9月份为止期满12个月,假若陈先生在2004年底前把借款还给公司, 或者用于该企业的经营,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张先生直到2005年6月份仍 未归还。根据上述规定,税务部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0×20%=60000元。 在此提醒各位股东: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宜超过12个月,并且一定要按期 归还,否则,很可能发生自己向“自己”借钱还要缴税的情况。(a200509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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