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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取得工资勿忘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5-07-26
近日,某外籍个人因境外工资收入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当地地税局查补 个人所得税83万元、加收滞纳金40万元。 该外籍人士是某外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员工,2000年~2004年6月,在 该公司任高层管理人员,个人境内收入共计近260万元人民币,办事处共为其代扣 代缴代缴个人所得税50多万元。根据税法和两国税收协定,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居住 超过1年但不满5年,不但境内公司支付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公司支付 给该外籍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境外公司支付给个 人在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通过查看该外籍人士的劳动 合同,发现从2000年起,境外公司每月均为该外籍人士到境内工作支付了工资薪 金,但这些收入转为他太太在境外收取,该外籍人士并未就境外这笔收入向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稽查人员要求该外籍人士补缴个人所得税83万元、滞纳 金4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凡向个人支付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 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某外资公司驻中 国办事处已在支付该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境外支付部分 不属于国内办事处支付,因此该外籍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在收到境外支付的工 资薪金后,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境外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200507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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