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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录入时间:2005-07-14
问: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部委托各分公司按税后所得支付,然后总部按季汇总支 付给分公司,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是否存在不妥?(因有地方税局认为应由分公司 代扣代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 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你单位支付的是分公司的工资,不是直接发给个 人,因此分公司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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