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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缴纳个税 看其借款用途
录入时间:2005-07-11
由10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 资金5000万元,为扩大生产经营,10个股东于2004年11月向A公司借款 1500万元,按其在A公司的投资比例确定借款额度,并仍以这10个股东名义再 注册成立一家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公司)。 2005年初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股东向 A公司借款问题,并依据财政部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要求A公司代 扣代缴10个股东的个人所得税。10个股东很不理解,他们认为,“企业都是自己 的,只是资金临时借用调度一下,等经营成功了再归还,而按原先投资额比例确定借 款额度和各股东在B公司的股份,只是为了还款时好算账。为什么要扣个人所得税呢?”。 关于借款征税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3年度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 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 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下简 称‘借款征税’)。”因此,认真研读这条规定,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都是十分 重要的。准确理解这条规定有几个关键点: 一、纳税年度,我国税收制度中实行的纳税年度与企业会计制度是一样的,即每 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借款征税应用的时间限制是纳税年度而不是任何满12个月。超出“纳税年度” 的时间期限,哪怕是一天,也变成两个纳税年度。如本文前例子,虽然借款时间是在 11月份,离-个纳税年度的结束只剩下一个多月,也仍然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到 2005年1月1日以后就是另一个纳税年度了。其实,如果想借款,可以在12月 31日那天还款,过一天后再借款,就越过这个“纳税年度”了。 二、个人投资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等凡允 许个人投资入股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因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个人收入应当并入经营所得按“个 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 得的收入可以做为分红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确定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是“借款征税“规定的核心。 从理论上讲,为企业生产经营目的而发生的借款,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认定为个 人收入,不是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目的的借款,就可以构成个人应税收入。 但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是非常复杂和难判定的。如何认定是不是与生产经营有 关,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看借款目的。 是不是为本企业的事务而借款,一般借条中会写明借款目的。如购买材料、临时 周转、出差费用等。 如本文前述的例子,如果借款后先实现个人收入(实现股份)、后为了另一个企 业的生产经营而借款的,对借款企业来说无法确认是为其生产经营的目的。 其次,看借款用途。 如果所借款项的归宿与企业生产经营毫无关系,而是个人消费行为。如以个人名 义购买汽车、物品等,这种借款明显就是分红。 再次,看借款次数和金额。 如果经常借款,而且是在前次借款未归还情况下再借款,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 借款;或者一次借款的金额特别大,严重超出正常借款用途金额的,在此情况下,就 得认真研究其借款多少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 由于投资者借款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取证方面相当困难,因此,基层税务部 门对借款征税规定的执行,除非稽查案件查处存在这种多年借款不归还的案例或现实 中存在明显属于分红的个人借款,应当按规定征税外,操作上应非常谨慎。因此,对 纳税人来讲,关键要抓住两条。 1、借款的账务处理尽量靠近“生产经营”,特别是在借款的目的、用途和额度 方面要认真把关。如写好借款的说明,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些证物等; 2、绝对不要越过纳税年度这个期限。实在有困难时,可以采取拆西墙补东墙的 办法。(bu20050623023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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