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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6-24
问:我公司于2001年向商业性保险公司投保集体性补充养老保险500万元, 该保险属储蓄性保险,到期保险公司将本金及保费打在我公司账上。现在,保险公司 采取“退保”的办法,将本金直接退还给员工个人,员工不享有利息(保费)。请问: 保险公司给员工退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公司为每一员工医疗保险卡上注 入一笔钱,名曰:“辅底资金”,不知这笔钱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为员工办理商业性保险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如果通过“应 付工资”列支,则视同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 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直接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则在退保时,按员工 实际取得的时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员工医疗保险卡上注入的“铺底资金”也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同 样要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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