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近期税收政策导读: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要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财税[2004]011号
文件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 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 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 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 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 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 (4)
上一篇:
个人将分配利润转入资本要交那些税
下一篇:
借“误餐”发补助 必须代扣个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