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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上海如何缴纳个税
录入时间:2004-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台 湾人民祖国大陆原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原所得课征所得税,但在大陆已经激纳的税 额,可在应缴纳税额中扣抵。 根据此项规定指出,如果台商在来到祖国大陆投资后,未连续在台湾居住5年, 一次离境达31天或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离境91天者,就可只缴纳祖国大陆的所 得税。 在祖国大陆,境外人士个人所得税最简单的计算方式是以每月收入总额减除人民 币4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基数,在此基础上乘以相应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即 得出每月应缴额。即: 全月应缴税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4000元 应纳税额=全月应缴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只是临时派驻祖国大陆的台干,居留期不超过90天则可免税。依台湾“所 得税”法规定,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从祖国大陆境外 雇主获取的薪资,就可以免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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