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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前自查补缴个人所得税由谁负担
录入时间:2004-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4信息】 问:稽查前自查补缴个人所得税应由单位 负担还是个人负担?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 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自查补缴个人所得税款, 根据规定应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负担,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 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 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 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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