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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个人涉税行为的税收政策--营销人员提成收入相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4.8 营销人员提成收入相关税收政策 一、北京市广告行业承揽业务人员、企业供销人员提成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告行业的承揽业务人员、企业的供销人员提成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3号)规定: 1.凡个人收入实行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办 法的,上述提成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等)。 2.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本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若 为非本企业员工,其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税。 3.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 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北京市规定可暂按提成收入扣除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 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京地税个[1998]105号文件规定: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 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执行京地税个[1997] 413号文第六条中“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 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 根据京地税个[2002]406号文件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 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 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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