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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外籍个人转让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三十七、外籍个人转让中外合资企业股权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资料 1.外籍个人杰克与中方一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甲,杰克以其在 中国境内的一幢新建营业用房出资,房产原价250万元,评估作价300万元,占 甲企业资本总额的30%。杰克于2001年3月份从甲公司取得股利分配 120000元。2001年9月,杰克将甲公司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另一 公司乙,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外籍个人杰克应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额。 2.美国公民汤姆因持有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B股股票,于2001年5月 份取得华达公司股息所得5000元。2001年9月份,汤姆将华达公司所有股票 全部转让,取得转让净收益60000元。 要求:计算汤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解答 1.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 动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账 价值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注意: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将来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 得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 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乙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0-250)×20%=30(万元) 2.国税发[1993]45号文件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 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 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汤姆从华达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股权 转让所得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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