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两人取得同一项所得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三十四、两人取得同一项所得如何征税 (一)资料 业余作家陈某2001年取得有关收入如下: 1.陈某与王某合作出书,共取得稿酬30000元,两人约定按6:4分成 (陈得18000元,王得12000元); 2.陈某从2000年1月起在一杂志连载其作品,每月三篇,每篇稿酬100 元,至2001年10月连载全部结束,共取得连载稿酬6600元。11月份,又 将该作品出书,取得稿费5000元。后因该作品畅销,出版社加印该作品,又取得 稿酬4000元。 3.将自己所著一书稿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收入15000元。 4.陈某涉及一作品版权侵权案,胜诉,获经济赔偿收入70000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对于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 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分、后扣、再税”的方法。 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1-20%)×20%×(1-30%) =2016(元)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 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6600×(1-20%)×20%×(1-30%)= 739.20(元) 出书所得稿酬所得按规定属于一次收入,需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4000)×(1-20%)×20%×(1- 30%)=1008(元) 3.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 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2400(元) 4.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交缴 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0×(1-20)×20%=11200(元) 综上,陈某上述各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16+739.2+1008 +2400+11200 =17363.2(元)。 (4)
上一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股票股利、董事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境外投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