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残疾人员哪些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二十一、残疾人员哪些项目可享受税收优 惠 (一)资料 某福利企业残疾职工陈某2001年6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200元,财产租赁 收入2000元,偶然所得15000元。该省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 的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假设不考虑财产租赁收入应纳税费。请计算 陈某本月份应纳税额。 (二)解答 国税函[1999]329号通知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功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此,陈某工资收入可享受减半优惠,财产租赁 所得及偶然所得应按规定征税。 应纳税额=(1200-800)×5%×50%+(2000-800) ×20%+15000×20% =10+240+3000=3250(元) (4)
上一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如何计算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慈善捐款个税不减?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