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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4信息】 十二、计算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 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天棱律师事务所由甲、乙二律师合伙出资兴办,另聘请丙(兼职律师)、丁律师 为从业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二人按出资比例6:4分配利润。甲、乙、丙、 丁四律师平时均按本人为事务所创造的服务收入的35%进行分成,作为日常工资, 按月结算,律师事务所不再负担丙、丁律师的办理案件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 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该省规定,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按当月分成收入的 30%进行扣除。其他资料如下: 1.2000年,甲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12次,合计金额40000元;乙 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8次,合计金额30000元;2000年事务所累计实现营 业利润72000元。 2.丙9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12000元,原单位本月发放工资900 元。此外,丙本月份还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某公司取得酬金3200元。 3.丁9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24000元,从中拿出2500元支付给 为其提供工作帮助的王某。 4.除上述内容外,该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为简便计算, 本题不考虑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事务所从业人员工资扣除限额)。 (二)要求 1.计算2000年度甲、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事务所9月份应代扣丙的个人所得税、丙本月应补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 丙本月合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事务所9月份应代扣丁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解答 1.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 得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 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甲应纳税所得额=72000×60%+40000=83200(元) 甲应纳税额=83200×35%-6750=22370(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72000×40%+30000=58800(元) 乙应纳税额=58800×35%-6750=13830(元) 2.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事务所应代扣丙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分成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允许扣除的办案费用 =12000-12000×30%=8400(元) 事务所应代扣个人所得税=8400×20%-375=1305(元) 丙原单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900-800)×5%-0=5(元) 丙本月份工资、薪金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900-800)× 20%-375 =1325(元) 应在次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补缴个人所 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25-(1305+5)=15(元) 支付酬金的某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200-800)×20%=480(元) 丙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25+480=1805(元) 3.由于办案费用中包含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因此,丁 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按规定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后,支付给王某的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丁律师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000-24000×30%=16800 (元) 丁应纳个人所得税=16800×20%-375=2985(元) 4.税法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就由该 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 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800)×20%=340(元) 解题指导: 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 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 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 除投资者外的从业人员的征税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需要提醒注意的 是,按现行税收法规,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年薪制了 薪所得”计算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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