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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导读: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或个体户从事“四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 03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 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8-2-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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