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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要自行申报个税
录入时间:2004-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4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 报纳税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目前,自行申报的方式主要有本人申报、委托他人申报和邮寄方式申报等3种。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纳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 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虽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但由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月工资、薪金所得只能扣除一次费用标 准,因此,这种情况必须实行单位代扣代缴与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有的没有扣缴义务 人,有的虽有出包方代扣代缴税款,但均涉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扣除费用问题。因 此,同一项应税所得应当由纳税人合并申报、合并计算纳税。 中国公民从境外取得的个人应税所得,应分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 分别计算税款。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所得标 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视其所得为来源于境内或境外的不同应税所得;不能提供上述 证明文件的,如果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当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 果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当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应税所得,应对每个人的收入分别计税。 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向取得所得来源地或户口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在中国境内和在中国境 外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 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 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纳税 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 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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