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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稿酬纳税有别吗
录入时间:2004-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4信息】 某杂志社的一名专业记者最近发现他的稿 酬收入并入了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个人所得税,而单位的微机员小 丽每次拿的百八十元的稿费就不缴税,说是按照“稿酬所得”项目不够缴税的。同是 杂志社的人,同是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文章,为什么记者们的稿费要并入工资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其余的人员为什么要分开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146号),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 书取得的所得征税问题中规定:第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 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 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 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 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文件,小丽属于其他人员,与该专业记者缴税的依据各不相同,所以单位的 做法是正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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