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转租使用权与转让机具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3信息】 某人于2000年5月从村里取得了80亩鱼塘 的使用权(每年上交承包费3万元)。两年间,他不仅养殖了大量的鲢鱼,还养殖了近 20亩水面的螃蟹和十多亩水面的甲鱼。但是,由于去年的一次车祸,他无法再从事体 力劳动了,不得不在去年底将承包的鱼塘以每年4万元租金转租给他人,并将该鱼塘 使用的机具连同剩余的鱼苗、蟹苗、甲鱼苗一次性处理给承租人,转让价为16万元。 问:对这种转租鱼塘和转让机具、鱼苗等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2]115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的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 海滩的设施和剩余的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提出的转租鱼塘和处理机具、鱼苗等情况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与转让原海滩 的设施和剩余文蛤征税问题类似。因此,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该人转租鱼塘使用权取 得的收入扣除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后,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而其他处理机具、鱼苗、蟹苗、甲鱼苗取得的收入,则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h20031002812)(4)
上一篇:
年底双薪应全额纳税
下一篇:
农业特产所得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