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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处申报缴纳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某所有一客户,总部设在常熟市,该公司 为了扩大销售,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了办事处,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非法人),进 行税务登记。办事处的部分员工是在当地招聘,并且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由于该办事 处没有销售收入,所以办事处的一切开支均由总部负担。办事处在财务上采用报账制 的形式,即用一笔周转金支付费用开支,月底将全部财务资料移交总部核算。问:该 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处申报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上述情况看,该公司总部每月将周转 金支付给驻外办事处,由办事处再根据实际开支情况支付各项费用。那么,办事处在 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时,即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如果 办事处未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事处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办事处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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