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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某私营电机修理厂的厂主。2000年11月, 该厂从上海聘请了几位退休技师前来指导工作。按合同规定,该厂每月支付他们每人 3000元的工资,直至2001年12月合约期满。2002年1月,地税局对该厂进行税务检查, 认为这几位技师取得的工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该厂代扣代缴。但该厂认 为,按照税法规定,退休人员取得的工资不应缴纳所得税。问:这几位退休技师从该 厂取得的工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过,几位退休技师从该厂获取的收入,是他们退休后为企业继续工作取得的报酬, 不属于上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应在扣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 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工作,无论是为本企 业还是为外企业工作,所取得的报酬,都要纳税,不能简单地认为退休人员取得的报 酬就是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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