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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3信息】 所谓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是指扣缴义 务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没有依照法定的税种、税 目、税率、环节和金额向纳税人扣收的行为,其结果是导致国家税款的直接减少和流 失。这一结果是由于扣缴义务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所以除向纳税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的税款外,还要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以弥补国家受到的损失,维护 健康的经济秩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是我国根据从源征税的原则所采取的 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人,即扣缴义 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国 家的税收和维持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对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义务人进行处罚。由税务机关依 法向纳税义务人追缴其金额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处以其应扣未 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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