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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个税不是工资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其雇 员全额和部分负担个人所得税,有计算办法。问:雇主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视 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企业会计核算应如何处理? 答:雇主为其雇员全额或部分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视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 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 项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只能按其财务制度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m 2003 09 045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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