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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2003信息】 这里所讲的“规定的期限”是指:新领取 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变更工商登记而使税务登记 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发 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的,在申报办 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上述事实之日起5日内;纳税人因迁移经 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于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前;纳税人被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未按照上述期 限进行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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