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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 一,税款征收不仅要依法征税,而且也要依率计征,保证征收应收税款,不能少收, 也不能多收,否则就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不利于公平税赋和平等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征收工作 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计算错误,错用税目、税率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多征或少 征税款。 纳税人多缴其应纳税款如何退还,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两种退税情况。其一, 由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主动办理多纳税款的退库手续,不能抵顶下期应纳 税款;其二,由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 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查,查实后应立即退还。这样就与规定了的少征税款的 追征期限一致,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管理的公平性。此次修订新增加了纳税人就多缴 税款部分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这和纳税人不按期纳税或少纳税要加收滞纳金 的规定相对应,这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管理的公平性,也利于税务机关严格依 法计征、依率计征、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事业心,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3年之内没有发现,3年之后再发现,则税务机关不再予以退还。3年是明确的保 护期限。这利于加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家管理的规定退还。此是本次 修订中新增加的规定。它进一步完善了退税的程序。关于多征税款发生原因税收征收 管理法没有明确。按一般的理解,不论是税务机关的原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还是 双方共同的原因,对多征税款部分均须依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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