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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征收应纳税额?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相比,税务机关的核定范围在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方面有所变化,对象不仅包括原 法所规定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而且新增了包括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 务登记却已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 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否则其他税收管理工作难 以进行。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难以征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 税额,责令缴纳。核定征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查定征收;(2)查验征收; (3)定期定额征收。其中,查验征收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 场外经销商品的课税。应当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缴纳期限内予以缴纳,不得延期缴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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