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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礼品要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对某工艺柳编 厂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单位今年4月份在召开客户恳谈会时,向参加会议的客户单 位人员发放了价值约96000元的礼品,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决定向这 些人员追缴税款,并对该厂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1倍的罚款。该厂财务人员认为税务 机关作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 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若扣缴义 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 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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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于不缴纳税款的上述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税收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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