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3信息】 (1)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 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 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 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 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 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 2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同 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到2003年12月31日止。 (4)
上一篇:
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何确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下一篇:
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界定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内容和免税范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