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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3-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3信息】 (1)对演出团体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 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 除实际支出费用后的余额,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3%税率征收地方所得 税;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出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 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 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 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 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第(2)、(3)款中所述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 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 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 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 得税。 (5)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 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 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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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演出团体或个人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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