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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理解纳税义务中的“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
录入时间:2003-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3信息】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 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 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 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个人在中 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 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 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 90天,可以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 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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