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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3-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3信息】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 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 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 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 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确认财 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 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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