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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3-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3信息】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 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 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 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 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 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个 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 ,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个体户在生 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 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难予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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