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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个体户业主支出的哪些费用准予扣除,不予征税?
录入时间:2003-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3信息】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个体户自申 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 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 扣除;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 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 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 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 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推和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 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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