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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将纳税人的个人外汇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 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 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 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 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 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在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纳税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 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如所得为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对人 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 行套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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