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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俭学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湖南06/24/2003信息】 某学生来自贫困山区,现就读于长沙市某 高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受聘于一民办学校的英语培训班,每月收入 1500元。请问这样的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 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是: 该学生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月基本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税率=(1500- 800)×20%=140元 一般来说,聘用单位在支付给被聘用人报酬时会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单位未代扣代缴,被聘用的人可以在领取报酬后,就近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 纳个人所得税。 (ap200306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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