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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演出报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春节期间,某歌手与某市某单位签订了演 出合同,该歌手连续参加3场演出,根据合同规定,该歌手每场报酬为3500元,3场合 计为10500元。问:该歌手取得的演出报酬是按一次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 是按分为3次取得的收入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 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 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根据本条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次”的界定所确定的原 则,参加营业性演出所取得的收入,通常是以纳税人参加每场演出所取得的收入为一 次。但由于该歌手连续进行3场演出,且为同一合同所规定,因此,该歌手应将其3场 演出的报酬合并为一次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s20030404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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