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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应缴纳什么税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去年3月,某人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了“ 新马陶瓷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 他们办理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00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当地国税局认定该公 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地税局认为该公司是私营性质的企业,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我公司到底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包括: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登记成 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 质的私营企业;依照《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 构或组织。据此,该公司作为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属于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as2003040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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