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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与个税
录入时间:2003-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3信息】[回放]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6月2 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6]107号)规定: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 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 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之后,合计其全年 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 除数]×12 [点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 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 效益收入。现在年关己过,正是考核算账的时候,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发放经营 者奖金时应正确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107号文的规定应该是比较明确的,现举 例说明:李先生在一家实行年薪制企业任职总经理,2002年每月基本收入200 0元,年终效益工资收入为60000元。 李先生每月缴税款(2000-800)×10%-25=95(元) 全年应纳税额={[(2000×12+60000)/12-800]×20 %-375}×12=10380(元) 年终应补税款=10380-95×12=9240(元) (m2003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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