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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3信息】 某人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 性补偿收入10万元,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要求其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 应该缴纳,同时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个人因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 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 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所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0万元在扣除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住 房公积金和保险费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aq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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