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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发放职工集资利息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3信息】 问:某民政福利企业,成立于1998年2月, 2001年7月,该厂发放给12名残疾职工集资利息3万元。近日,税务部门对该厂进行纳 税检查,做出了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对该厂进行罚款的处理决定。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 残疾人的个人收入所得不是免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的所得经批 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 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 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厂发放给残疾职工的集资利息属非劳动所得,所以不 享受上述减征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厂在发放集资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 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 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 关对该厂的罚款及向职工个人追缴税款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av200302050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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